7 月 28 日消息7 月 28 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第二批 2021 年度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时提到,通过“寄空包”的方式刷单成为近年来一种新的刷单手段,即“物流刷单”。
市场监管总局称,一些不法分子控制着多个兜售快递空包的网站,贩卖大量的快递单号。这些快递单号或通过快递物流平台空转,或通过线下物流渠道“寄空包”,为不法商家提供虚假的物流信息。以“寄空包”的方式“刷单炒信”,在“刷手”和物流的同步配合下,将空包裹投递或是在空包裹中放入小礼品,通过“物流”造假完成交易的全过程,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是下一阶段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称,近年来,流量“变现”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不仅带动了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同时导致通过“作弊”方式刷流量、刷评价的“刷单炒信”行为日益花样翻新。“刷单炒信”不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应,更是在很大程度上欺骗、误导消费者做出与现实相悖的主观评判,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附第二批 2021 年度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涉及四种不同类型的刷单方式,对“直播带货”中虚构关注度、流量,雇佣专业团队、“刷手”,虚假交易拍 A 发 B,“寄空包”等方式“刷单炒信”行为进行曝光:
一、“直播带货”中虚构关注度、流量。电子商务的兴起与发展,使得消费者更青睐于依赖“内容评判”对商品或服务进行选购、消费,同时“内容评判”也为经营者带来更大的“引流效应”。然而,流量“变现”也导致通过“作弊”方式虚构交易、虚假评价等“刷单炒信”行为花样翻新。当下,通过网络红人、知名博主等“带货”、“带节奏”的手段和套路更是五花八门,所谓的粉丝量、观看量、点赞量都是可以“刷”出来的。一些卖家通过营造直播间的“虚假繁荣”,诱导消费者冲动消费、非理性消费。
案例 1:江苏省常熟市赖某莎利用直播间“水军”“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自 2020 年 12 月开始与常熟市常福街道熊之达服饰商行进行合作,为该店铺销售的服装在抖音平台上做直播视频(直播销售服装)营销。2021 年 1 月 19 日,当事人在进行直播活动时,通过雇佣专门在直播时刷人气的“水军”,进入直播间刷虚假流量,增加直播时显示的在线人数,制造直播间虚假的高人气氛围,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 2.3 万元。
二、通过虚假交易“拍 A 发 B”。近年来,一些不法经营者为逃避监管执法,无限度地追求流量和虚假好评,对“刷单炒信”模式“包装升级”,区别于往常的“自刷”或者雇佣“刷手”的刷单模式,以寄送小额赠品、礼品代替下单商品,形成“拍 A 发 B”交易模式,从表面上看接近正常购物行为,具有很强的迷惑性、隐蔽性。然而万变不离其宗,无论违法手段如何披上“合法”外衣,其本质仍构成虚假交易违法行为,终究逃不过法律的“火眼金睛”。
案例 2:安徽省黄山云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老客户“拍 A 发 B”“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利用淘宝旺旺联系曾经下单的消费者,称按照流程参加店铺活动可以赠送小额礼品。具体流程为:消费者搜索店铺内某款产品关键词并下单,付款;当事人发货的并非下单产品,而是一些小礼品;物流到达后要求消费者确认订单并给予好评,当事人将本金和佣金返还给消费者。当事人以赠送小礼品的方式“拍 A 发 B”,改变商品的实际销售状况,欺骗误导相关公众。自 2020 年 11 月 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3 日,当事人共刷单 372 单。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 15 万元。
案例 3:广东省佛山市纷艾家具有限公司利用“刷手”拍 A 发 B“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开设了店铺名称为“意品艺居”的网店。在 2020 年 11 月至 2021 年 1 月期间,当事人通过他人为该网店进行刷单。具体操作为:根据网店的需求制定刷单计划,联系“刷手”进行刷单,将订单金额和对应的佣金充值到“蚂蚁社区”平台,以小礼物充当订单货物交付物流公司发货,最后“刷手”确认收货。当事人共刷单 29 笔,产生订单及佣金费用合计金额 15.62 万元。当事人支付佣金给“刷手”并以小礼物充当订单货物“拍 A 发 B”,虚构交易记录,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 2 万元。
三、通过雇佣专业团队、“刷手”帮助“刷单炒信”。为了提高成交量、好评度,商家从最初组织内部员工、亲朋好友刷单,发展演变为组织、雇佣专门以此为业的专业团队、“刷手”完成刷单过程。这类团队组织清晰、分工明确,有专业的技术和设备“加持”,使得“刷单炒信”日益职业化、规模化,非法获利额巨大,已经形成网络黑灰产业。“刷单炒信”不仅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还严重影响消费者对市场的信任,损害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对于规模化、团伙化的“刷单炒信”行为,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同时,还应当加大行刑衔接力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 4:江苏省苏州古善科商贸有限公司雇佣刷单群利用老客户“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天猫开设网店“喜得凯旗舰店”,主要从事各式运动休闲鞋类的销售。2020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7 日,当事人为提高公司网店访客量及网店内鞋子的销售量,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刷单,虚构交易记录和交易量。一种方式是雇佣刷单群帮助刷单,每笔佣金 8 元,共计刷单 926 笔,支付佣金 7408 元。另一种方式是联系老客户刷单,每刷单一笔赠送一双 10 元以内的断码尾货鞋子,共计刷单 127 笔,送出 127 双鞋子。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 2 万元。
案例 5: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金粤柏家具有限公司虚假发货“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联系“刷手”,虚构交易记录,对其开设的“sanrtarian 旗舰店”、“佛山市顺德区金粤柏家具有限公司”、“北帆旗舰店”三个网店进行刷单。具体流程为:“刷手”在上述三个网店下单付款购买相应商品,网店并没有实际发货,“刷手”自行点击收货后,呈现虚假的商品交易量。当事人从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11 月 2 日,通过刷单虚构交易 410 单,虚构交易金额 76.45 万元,支付“刷手”佣金 8970 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 3 万元。
案例 6:广东省深圳市华海丰商贸有限公司利用“买家”“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从事进口化妆品的代理销售,主要商品为“黛摩阿甘油”,销售渠道为线上网店。为了提高网店销售额与权重排名,当事人对“黛摩阿甘油”商品虚构交易流程、交易记录和好评,寻找非真实消费的“买家”,支付其佣金和货款,让“买家”通过正常的线上支付流程购买商品,从而在平台系统中产生虚假的交易记录,随后虚构商品好评。当事人共计刷单 157 单,刷单金额共计 1.28 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 2 万元。
四、通过“寄空包”刷单。当前,在监管部门对刷单行为的严厉打击下,网络刷单的方式和特点也在不断地更新。通过“寄空包”的方式刷单就是近年来一种新的刷单手段,即“物流刷单”。一些不法分子控制着多个兜售快递空包的网站,贩卖大量的快递单号。这些快递单号或通过快递物流平台空转,或通过线下物流渠道“寄空包”,为不法商家提供虚假的物流信息。以“寄空包”的方式“刷单炒信”,在“刷手”和物流的同步配合下,将空包裹投递或是在空包裹中放入小礼品,通过“物流”造假完成了交易的全过程,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这也是下一阶段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
案例 7:江苏省南京双骍瑞贸易有限公司邮寄空包裹“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自 2020 年 12 月份开始在淘宝、京东平台实施虚构交易活动,选择特定商品制定刷单计划。通过分析客户的搜索习惯,制定匹配的搜索词条,安排运营人员按照制定的刷单计划找“刷手”下单,模拟真实客户进行浏览、咨询、下单等操作。当事人根据刷单交易的标记,给“刷手”发送空信封或者空包裹,“刷手”确认收货后对产品给予满分好评。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 20 万元。
案例 8:江苏省南京佳佳电子有限公司制定“补单”计划“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自 2020 年 1 月开始,当事人为了提高商品销量,选择特定商品制定“补单”计划,通过“补单”等方式实施虚假交易。通过分析客户的搜索习惯,制定匹配的搜索词条,安排运营人员按照制定的“补单计划”找“刷手”下单,模拟真实客户进行浏览、咨询、下单等操作。根据“补单”交易的标记发送空信封或空包裹,“刷手”确认收货后给予满分好评。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 10 万元。
案例 9:四川省广元市爱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邮寄空包裹“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于 2018 年底在天猫注册商家账号从事声卡、麦克风经营活动。为提高销量,当事人采取两种方式进行“刷单”,一是利用商城后台管理系统,采取先调低单价,再大批量自购的方式进行刷单。二是通过支付佣金和本金雇佣网络“买手”下单,下单后向其邮寄空包的方式刷单。从 2018 年底至案发止,当事人共计刷单 1 万余单,支付佣金共计 15 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 40 余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 10 万元。
案例 10:江苏省苏州市亦暇服饰有限公司邮寄空包裹“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天猫开设一家名为“纪舒雅旗舰店”的店铺,从事服装销售。2020 年 11 月 28 日,当事人通过微信雇佣“刷手”开始刷单,对于刷单的订单号,当事人均邮寄空包裹,在“刷手”确认收货评价之后返还订单金额及佣金。当事人共计刷单 296 单,支付佣金共计 3564 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 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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