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月 26 日消息数据显示,1 月 24 日,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乐视品牌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公布。
据 2019 年 7 月 9 日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乐视品牌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相关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显示,百度称,乐视应支付其拖欠的电影票的订票款人民币 49795216 元,乐融亦对乐视支付该笔钱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暂计至 2016 年 12 月 13 日,乐融及乐视应支付给百度利息 2107602 元。
获悉,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如下:一、被告乐视、乐融于本判决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百度连带支付 2015 年 11 月份、2015 年 12 月份、2016 年 2 月份拖欠的电影票款共计 44292125 元;二、案件受理费 290776 元,由被告乐视、乐融负担 258642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 26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乐视、乐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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