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消息,据报道,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深化汽车维修数据综合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其中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托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在指导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者,做好维修电子记录数据上传工作基础上,组织做好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者数据归集上传工作。
积极引导《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中明确的汽车综合小修经营者,以及从事发动机、变速器、车身、空调、电气系统维修和四轮定位业务的专项维修经营者,于2022年底前实现维修电子记录数据的实时归集。
同时,加强数据开放共享。各级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运行单位要进一步突出汽车维修数据的公益服务属性,在依法依规、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无偿向车辆所有人提供其车辆的维修信息查询服务,无偿向交通运输、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提供相应的信息查询服务。
无偿向消费者提供不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的汽车维修经营者基础信息和质量信誉信息查询服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推动省级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公众服务、数据归集等功能,于2022年6月底前实现与部级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对接,并向社会公众公开本省份汽车维修经营数据有关归集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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