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6 日消息 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在 8 月 4 日公开,原告为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据企查查显示,小米公司、石头世纪科技公司此前申请了涉及名称为“自主清洁设备”、申请号为 201610232698.9 的发明专利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 2016 年 4 月 14 日,公开日为 2016 年 10 月 5 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包括 22 项权利要求。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本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即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了解到,法院认为,对比相关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申请权利要求 1-21 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原告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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