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财付通发布声明,积极响应“适当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倡议书”


来源:IT之家   时间:2021-06-25 17:05:14


6 月 25 日消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消息,为贯彻落实 2021 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适当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的工作部署以及国务院“关于降低自动取款机 (ATM) 跨行取现手续费”的工作要求,近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推出降费措施,进一步向实体经济让利。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就积极响应“适当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倡议书”发布声明,声明称,在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指导与倡议下,财付通将进一步加强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扶持力度,落实支付各项费用的优惠和减免措施,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成本,积极发挥机构应尽的社会职能,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声明称:

为贯彻落实 2021 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适当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的工作部署,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有效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要求,在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指导与倡议下,财付通将进一步加强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扶持力度,落实支付各项费用的优惠和减免措施,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成本,积极发挥机构应尽的社会职能,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作为广受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赖的支付机构,一直以来,财付通充分理解商户的经营难点并持续给予支持。特别是在疫情期间,自 2020 年 6 月开始,财付通相继发布“全国小店烟火计划”和“全国小店烟火计划 2.0”,投入资金超 100 亿元,包括投入免费提现补贴、经营物料补贴、经营保障补贴、线上线下一体化能力等,进一步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高效快速复苏。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市场的毛细血管,关系亿万生计。财付通愿同支付全链条各机构一道努力,共同推进降免措施,全市场同舟共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

附: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银行卡清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工作部署,进一步引导支付行业向实体经济让利,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现就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支付手续费政策措施

(一)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鼓励商业银行在免收一个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不含不动户管理费,下同)和年费基础上,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

(二)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柜台渠道进行的单笔 10 万元(含,下同)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业务,商业银行应按照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 9 折实行优惠。实际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鼓励继续执行实际收费标准。人民银行指导清算机构对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单笔 10 万元以下的交易按照现行费率 9 折实行优惠。银行卡清算机构免收小微企业卡、单位结算卡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

(三)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商业银行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

(四)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银行卡清算机构协调成员机构,对标准类商户借记卡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 9 折优惠、封顶值维持不变,对优惠类商户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继续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 7.8 折优惠。收单机构应同步降低对商户的收单服务费,切实将发卡行、银行卡清算机构让利传导至商户。

上述措施中,票据业务降费期限为长期,其余降费措施优惠期限为 3 年;票据业务、银行卡刷卡降费对象为所有客户(商户),其余措施降费对象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行业协会应发挥自律机制作用,鼓励、引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主动降低面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支付服务收费,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协调配合,压实主体责任,稳妥做好降费工作。

(一)规范支付手续费收费行为。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应当对支付手续费收费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切实清理重复、捆绑、无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商业银行、支付机构不得采取先升后降、转嫁成本等方式变相提高支付手续费。

(二)加强价格信息披露。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4 年第 1 号发布)等法律法规对支付手续费进行公示。对于调整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应当在官方网站、应用程序(APP)和营业网点以醒目方式进行公示。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应开展广泛宣传,做好政策解读。

(三)准确界定客户身份。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通过精细化、动态化客户管理方式科学界定小微企业客户。对于无法准确界定的客户,应当按照“应降尽降”原则,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降费措施执行。

(四)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应根据上述降费措施制定具体业务、技术实施方案及应急预案,开展系统联调测试,确保调整后系统顺利上线并稳定运行。

(五)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客户投诉,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对于误收费、多收费等情况应当健全费用退还机制,最大限度简化退费办理手续和流程。

(六)及时总结报告。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总结梳理支付手续费降费政策执行情况,并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半年内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进行报告。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对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支付手续费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 2021 年 9 月 30 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和支付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2021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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