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13 日消息近日,曲某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公开。
企查查 App 显示,原告曲某称因通过微信几次发送邮件,被腾讯公司以传播违法信息封禁,曲某要求被告腾讯公司赔偿其微信被封期间每日损失费 25 元。
了解到,法院认为,此前相关案件已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原告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判决结果为驳回曲某起诉。
裁判文书详情显示,本案原告在起诉被告的同时,提供了 2020 年 8 月 28 日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 0281 民初 4531 民事裁定书,上述裁定书认定虽然立案案由是侵权责任纠纷,但是属于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裁定将案件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且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本案原告现以侵权责任纠纷提起诉讼,属于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且本案诉讼的当事人与上述那件相同,本案原告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与上述案件一致。
据此原告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原告起诉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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