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19 日消息据上海浦东法院公众号消息,消费者选择使用“支付宝”操作付款,手机界面却跳转到了“家政加”的选择弹窗,这不仅导致用户反复付款失败,也让“支付宝”App 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受到质疑,合作伙伴的投诉更是接连不断。为此,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支付宝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江苏斑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斑马软件公司)起诉至法院。
了解到,2020 年“双十一”前夕,支付宝公司紧急向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上海浦东法院)经审查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迅速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责令斑马软件公司立即停止对“支付宝”App 正常跳转进行干扰的行为。
2021 年 7 月 16 日下午,上海浦东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斑马软件公司赔偿支付宝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 48.5 万元,同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原告诉称,支付宝公司系“支付宝”App 的主要经营者,对其流量利益和商誉等享有合法竞争利益。URL Scheme 系 iOS 系统内 App 开发者常用的技术开发协议,用于识别特定手机 App 或功能模块,并实现各 App 之间的顺利跳转。支付宝公司在业内早已将“alipays://”或“alipay://”公示作为“支付宝”App 的 URL Scheme,以便各类应用软件识别。
然而,原告发现,斑马软件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家政加”App 中设置了与“支付宝”App 一致的 URL Scheme“alipay://”,该行为导致用户在使用“支付宝”App 付款结算时,被强行跳转至“家政加”App。
原告认为,斑马软件公司强行“导流”的行为,不仅妨碍了“支付宝”App 的正常运行,也不正当地利用了支付宝公司的市场成果,明显有悖于 URL Scheme 设置的相关行业惯例、公认的商业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鉴于经核实,确认斑马软件公司已停止了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支付宝公司要求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100 万元。
被告辩称,“家政加”App 与“支付宝”App 主营范围不同,不存在竞争关系。二者 URL Scheme 设置相同,系由斑马软件公司技术人员失误所致。不当跳转情况仅出现在已同时安装两款 App 的苹果手机用户,在通过第三方 App 跳转至“支付宝”App 操作支付过程中,且涉案行为存续时间较短、影响轻微,因此斑马软件公司并不存在抢夺用户流量、利用原告市场成果的动机。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不正当竞争之诉能否成立,取决于经营者实施的特定行为是否具有市场竞争属性和不正当性。本案中,涉案行为已充分体现原、被告之间对流量等互联网经营利益的竞争,具有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的相应事实基础。并且该行为直接导致了支付宝公司的流量利益和交易收益减损,用户评价降低,同时用户的选择权也受到了损害。
法院同时认为,支付宝公司出于行业惯例和提高指向性考虑,将其在经营活动中被许可使用的“alipay”商标设定为“支付宝”App 的 URL Scheme,并通过公示对其他开发者进行了必要告知。斑马软件公司作为“家政加”App 的开发者,与“alipay”标识之间并无关联,其选择“alipay”作为其 App 的 URL Scheme,既不具有合理理由,又造成了对“支付宝”App 正常运行的实质性妨碍,明显具有不正当性,故应当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否定评价。
除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外,被告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实际损害、被告主观状态及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酌定斑马软件公司赔偿支付宝公司经济损失 30 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 18.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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