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2 日消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今日发表公告,将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于 2021 年 8 月 2 日前反馈给市场监管总局。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处罚规定》)明确指出了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价格串通、大数据杀熟等多种违法行为,并表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具体来看,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的行为,违法了价格法。监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 1% 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价格歧视的现象,监管部门应责令违法商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 1% 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了解到,《处罚规定》明确了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 1‰ 以上 5‰ (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根据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的。
(二)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等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竞争者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点击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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