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24 日消息近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阳光电脑科技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
了解到,判决书显示,原告华为公司诉称,被告阳光电脑科技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门店招牌突出使用包括“HUAWEI”等标志,其所从事的维修服务,与上述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服务,侵害了商标专用权。
被告辩称,其获得了华为娄底公司的许可,且其店内内部有关华为的装修都是华为公司完成的,材料是华为公司提供的,安装、装修都是华为公司派人来完成的,与被告无关,同时,被告当庭提出反诉。
法院查明,被告在诉讼中无法说明其所称的“华为娄底分公司”的准确登记名称,且也未与对方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在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加盟店铺无权再授权其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标,故对被告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为被告阳光电脑科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华为公司第 4924861 号“HUAWE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华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5000 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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