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 29 日消息企查查风险信息显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与北京金明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金明后)一审民事判决书于近日公布,裁判文书显示,被告金明后在其经营的网站千寻生活发布 52 篇涉及诋毁腾讯的文章,对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构成了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
了解到,判决书显示,原告称,金明后公司撰写了 52 篇贬损我公司商誉的文章,并发表在该网站上,文章包含大量歪曲事实、误导公众、诋毁我公司声誉的内容。金明后公司作为与我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互联网服务提供主体,其捏造、散布涉案文章的主观恶意明显,该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我二公司的商誉和 “腾讯”的品牌价值,构成了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辩称,首先,我公司与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经营的业务并不相同或相近,不存在竞争关系。其次,涉案文章均系我公司后台系统从其他新闻平台网站自动转载所得,不具有针对性。同时,部分文章内容属于腾讯产品的使用者对产品服务使用的感受或对客观事实的反映,属于消费者的言论自由,并非虚假信息。
判决结果为,金明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千寻生活网上连续七日刊登声明的义务,以消除对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3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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