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消息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即行程单)是旅客购买国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及报销的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并依法纳入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对于用户来说,行程单既是专用发票,也是运输凭证,还是航空运输合同成立的初步证据和记名式有价证券(票证)。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本月 1 日公布了一起非法出售发票案,涉案人员罗某来自阿里飞猪交通业务部,是该部门国内交通(机票)运营专员,出生于 1988 年,于 2019 年 10 月 17 日被拘留,罪名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电子客票号,并通过打印国内各大航空公司或各大机票销售代理平台售出的机票行程单销售获利。
据介绍,2015 年至 2019 年,被告人罗某、刘某 1(与妹妹刘某 2 做区别)等人通过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杭州长隆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ETERM 系统账号密码,利用非法获取的电子客票号,在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的家中,打印国内各大航空公司或各大机票销售代理平台售出的机票行程单,并予以销售。经查,被告人罗某、刘某 1 共非法获利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涉及票面额人民币 66 亿元以上。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刘某 2 受被告人罗某、刘某 1 雇拥提供某乙公司注册、客户对接、行程单打印等帮助行为,涉及票面额人民币 40 亿元以上;被告人耿某通过购买非法行程单加价转售获利,涉及票面额人民币 4 亿元以上;还有一位被告人焦某 1 将其非法获取的电子客票号 180 万余个发送给罗某并有着与耿某类似的做加价销售非法行程单的行为,涉及票面额人民币 2400 余万元,获利 3 万余元;最后一位万某也是加价销售,涉及票面额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
简单来说,罗某及其妻子刘某 1 在 2015 年到 2019 年 4 年间非法打印了 1600 多万张成本约 0.3 元的机票行程单,共籍此获利超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涉及票面额人民币 66 亿元以上 (万元面额的行程单价格为 N 元出售);其他人是从犯,或提供帮助或进行转卖获利。
了解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最终宣判罗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存金上缴国库。另外涉案六人同样追缴且处罚,分别获刑 3-5 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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